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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居民用水11月1日起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2016-10-26 微播彭水

为推进水价改革,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价201477号)规定,经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在适当降低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在自来水公司县城供区内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一、适当降低自来水销售价格



本次下调自来水销售价格,实施范围为县自来水公司县城供水区域郁山镇水厂供水区域内的所有用户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每吨2.20元调整为2.15元;

办公及工业商业用水价格由每吨3.20元调整为3.15元;

建筑业用水价格由每吨3.80元调整为3.75元;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仍维持每吨4.00元不变。

自来水价格调整后,随水价代征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及阶梯价格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凡是县自来水公司县城供水区域内已经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用水阶梯水量及水价

以年度为计费周期,水量跨年度不结转。具体设置为三级阶梯:

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5立方米及以下,水价按降低后的基础水价,即每立方米2.15元执行;

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6-385立方米,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0.43元,即按每立方米2.58元执行;

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386立方米以上,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1.72元,即按每立方米3.87元执行。

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仍按原规定标准实行价外代征,即: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00元,水资源费0.10元。

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以及学校、养老机构、部队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按每立方米2.25元执行。

人口较多的居民家庭,具备分户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分户装表;不具备分户条件,每户人口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增加基础水量60立方米。多人口家庭凭户口簿或临时居住证办理水量核增手续。


彭水县城办理地址:收费大厅(县水务局一楼)

咨询电话:78443756、78443661

申报截止为11月5日前,凡未申报者按一般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政策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县发改委、县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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